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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从物质形态上看,房地产包括土地和房屋两大部分。

房地产不是单纯的物质实体,而是土地、房屋与产权的有机结合。一般说来,“产权”即“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一切民事权利”②。它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人们关于财产的各种权利。

房地产不是单纯的物质实体,而是房屋、土地与产权的有机结合。这种产权的内容包括以所有权为中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这些产权要素是可以界定、可以分离的,因而能在不同的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和配置,形成多种不同的产权结构,并体现为一种法律规范。

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对立统一体。二者之间存在着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关系。在这个统一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地产,地产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在房地产市场机制的运行中,都起着主导和基础作用。

房地产与市场机制具有内在联系。房地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步形成,并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了房地产产权制度;另一方面,产权的明晰,又是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


土地和房屋

就我国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管理而言,作为价格评估对象的土地,是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以下讲到的土地均指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它包括城市规划区国有的陆地,以及作为陆地附属物的水域,如湖泊、水流等。这种水域和陆地一样,也有一个归谁所有、归谁使用的问题。

除了技术的限制外,还要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如城市规划对建筑物容积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土地总面积的比率〉和建筑高度的限制,以及大多数国家、地区对地下矿藏、埋藏物的限制等。这些限制的内容和程度,对土地价格有重大影响。从以上说明可以看到,作为价格评估对象的城市土地是城市规划区国有的陆地、水域及其一定的上下空间。

城市土地除了和一般土地具有共同的自然特性,如有限性、固定性、耐久性和差异性等以外,它与农业用地比较,还具有以下特征:

1.位置特别重要。对于农业用地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是土地的肥力,但它对城市土地来说却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城市土地主要是以它的承载力为人们的各项活动提供场所,为建设提供地基和空间。在单一中心或多中心的城市中,位于市中心地段的企业,特别是商业和金融业,由于交通方便,信息灵通,人流密,聚集经济效益高,它与边缘地段的企业相比,条件要优越得

房地产和教育

2.利用的复杂性和集约性。城市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作为第三产业和人口密集之地,它的功能是多方面的,而且这些功能是互相配合,相互影响的,其中缺少了某些项目,便会影响到整个城市功能的发挥。

3.建筑地段具有复合性。城市土地本身是自然资源,没有投入人类劳动,没有价值。但作为城市的建筑地段,一般都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开发,搞基础设施的建设。马克思把投入土地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叫作“土地资本”。所以说,城市建筑地段具有复合性:既是自然资源,又是劳动产品,是以自然资源的土地作为载体的复合体。明确这一点,对评估地价有重要意义。


地产和房产

1.企、事业单位用房。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兴建的,产权展国家所有,分级使用和管理;由集体单位投资兴建的,属集体所有,集体使用;由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投资兴建的,产权属私有,由私人使用;由外商独资、合资兴建的,产权属私有或共有,由私人使用或共用。

2. 居民住房。我国城市居民住房大部分是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管住房;其次是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城市的私人住宅比较少,近年比重逐步上升;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有发展,特别是小城市发展较快。其中有自筹自建、民建公助、互助互建、单位组织建设(个人出一部分资金,优先分配公有住房)等形式。


房地产和市场机制

单纯的土地占有和房屋使用不能构成房地产。只有当土地、房屋及其产权作商品进行出让、转让,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使其各项权能分离开来,从而实现收益权时,土地占有和房屋使用才构成了房地产。否则,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就不能从经济上得到体现,就会成为“法律虚构”,也就不存在房地产和房地产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