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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条件明确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
 流动的沙    
2020年09月14日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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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公司严监管时代正式到来。继月初国常会通过实施金控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后,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发布。

《决定》明确,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备五大条件,其中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决定》还表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在此基础上,央行同日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细化了《决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

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监管要求。

据悉,《金控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对于过渡期的相关安排,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其中,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人民银行将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节奏和时机,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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