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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民法典呼之欲出,金融活动更加有法可循
 流动的沙    
2020年05月25日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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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民法典呼之欲出,金融活动更加有法可循-1

今年“两会”期间,各界期盼已久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7编加附则、84章、1260款条文、总字数逾10万……这部鸿篇巨制,将是我国条文数最多的一部法律,亦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唯一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两会”期间,民法典草案成为多位委员讨论的焦点。这部法律涵盖民生方方面面,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即将书写我国民法典时代的新篇章。正如一位委员所言,作为新中国立法史上最伟大的工程,它将彪炳史册。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消费借贷、生产生活,每个人终其一生,都能从里面找到答案。

民法典草案中,虽然很少有直接规范金融行业的法条,但物权编、合同编中的相关法条,又与金融行业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会直接影响到金融行业中的相关活动。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菡表示:“金融行业与民商事法律息息相关。本次民法典草案融合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民事单行法律,对于金融行业的实务操作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也做出了更细化的指引性规定。”

事实上,所有的金融活动都离不开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其中,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规定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民法典草案第522条指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

“从这条规定来看,规定了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所享有的拒绝权、履行请求权以及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违约责任请求权,这些都是现行合同法中尚未规定的内容。”林菡认为,实践中金融主体之间往往存在着多角债及多重权利义务关系,上述规定有助于金融主体据此进一步控制风险,完善金融工具,促进市场贸易活动,推动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发展。

草案合同编中的第15章融资租赁合同,对于融资租赁金融活动做了细化规定,其中第745条指出,“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林菡分析,此条明确了租赁的登记效力,对于善意相对人来说,是重要利好,同时也强调了在融资租赁金融实务中,不仅要依靠合同效力的约束,还鼓励进行书面登记确认租赁效力。可以说是立法者对于近年来一直野蛮生长却频繁爆雷的融资租赁行业进行“敲打”,未来融资租赁行业必将开始加强对于租赁物的监管,重新重视合规及风控。

民法典的落地,在保证“私法自治”的前提条件下,也从一定程度上为金融行业的实务操作给出了指引性的规定,有利于金融活动法律实务的有法可循。

编辑: 流动的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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