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现象高发,并已从电商领域,扩展到外卖、快递、网约车打车、出行旅游等领域。
在此背景下,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强调《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对待,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该《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共六章24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内容涉及广受关注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搭售”“不公平价格交易”“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差别待遇”的界定等,实现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相关法律规范的新突破。
六个核心要点
1、明确了“平台”的概念,被监管对象的范围得以厘清;
2、明确了“相关市场”的概念,并且在特定个案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
3、明确了滥用市场地位的6种情况及对应的“正当理由”;
4、明确了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
5、明确了垄断协议的定义以及形式,以及4种类型的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轴辐协议、协同行为,并对以上垄断行为作出了说明,并细化了宽大制度规定;
6、明确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6种行为,并指出行政主体与相关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什么是平台?
《指南》对“平台”给出了明确定义:
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 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六种情况
《指南》指出,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对认定或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和情形进行分析。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可以具体考虑以下因素: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指南》指出了六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是:
1、不公平价格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分析是否构成不公平的高价或者不公平的低价。
2、低于成本销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析是否构成低于成本销售,一般重点考虑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排挤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以及是否可能在将其他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提高价格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
3、拒绝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4、限定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的其他行为;
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通过其指定渠道等限定方式进行交易;
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可以重点考虑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5、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6、差别待遇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